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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拉國官方法律與處罰對照全文(自動自官方倉庫同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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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刑法定

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貨幣單位:Bla$。巴拉國不設死刑,最重主刑為無期徒刑。

法律全文

# 巴拉國法律全文 > 巴拉國(虛構政體)官方法律文本,供公開查閱。 > > **罪刑法定**: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 > > 貨幣單位:巴拉幣(BD) > > 倉庫:[illusd/blapolice-file](https://github.com/illusd/blapolice-file) ## 目錄 1. [憲字第 1 號 巴拉國憲法(治安相關條款)](#constitution) 2. [警字第 1 號 警察法](#police-act) 3. [警字第 2 號 警察人員招募及服務條例](#recruitment) 4. [刑字第 1 號 刑法](#criminal-code) 5. [刑訴字第 1 號 刑事訴訟法](#criminal-procedure) 6. [警字第 3 號 警察職權行使法](#police-powers) 7. [交字第 1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](#traffic) 8. [少字第 1 號 少年及兒童保護法](#children) 9. [集字第 1 號 集會遊行法](#assembly) 10. [資字第 1 號 政府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](#info) 11. [隱字第 1 號 個人隱私保護法](#privacy) 12. [行罰字第 1 號 行政罰法](#admin-penalty) 13. [緊字第 1 號 緊急狀態與災害應變法](#emergency) 14. [資安字第 1 號 網路安全與電腦犯罪防制法](#cyber) 15. [證字第 1 號 證據保全與數位證據法](#evidence) 16. [證保字第 1 號 證人與被害人保護法](#witness) 17. [秩字第 1 號 公共秩序與安寧維護法](#public-order) 18. [廉字第 1 號 肅貪與公務廉潔法](#corruption) --- ## 憲字第 1 號 巴拉國憲法(治安相關條款) {#constitution} - **生效**:2026.01.01 - **前言**:巴拉國人民至上。國家權力來自人民,執法機關受憲法與法律拘束,不得逾越。 ### 第一章 國體與人民 **第 1 條** 巴拉國為主權獨立之民主國家,以人民福祉為施政最高目的。 **第 2 條** 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。政府、警察及其他公權力機關,均對人民負責。 **第 3 條** 凡具巴拉國國籍者為巴拉國公民,法律之前一律平等,不因年齡、性別、出身、信仰或職業而受歧視。 **第 4 條** 國家應保障人民之安全、秩序與基本生活條件,並以透明、可課責之方式行使公權力。 ### 第二章 基本權利 **第 5 條** 人民之人身自由應予保障。非依法律,不受逮捕、拘禁、審問或處罰。 **第 6 條** 人民有居住、遷徙、言論、講學、著作、出版、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限制僅得以法律為之,且須符合比例原則。 **第 7 條** 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對於警察或其他機關之違法處分,得請求救濟。 **第 8 條** 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及隱私權,應予保障。 **第 9 條**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少年或兒童,國家應予特別保護。其參與公共服務,應有法律依據,並以教育、安全與最佳利益為優先。 **第 10 條** 人民有不受酷刑、不人道待遇及強迫自白之權利。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證據,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。 ### 第三章 警察與武裝力量 **第 11 條** 為維持公共秩序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,設警察局,隸屬內政主管機關,受文官指揮。 **第 12 條** 警察行使職權,應遵守法律、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。不得刑求、脅迫或歧視。 **第 13 條** 緊急狀態之宣告,應由法律規定其要件、期間與國會監督。緊急狀態不得停止人身自由之核心保障。 **第 14 條** 武裝力量不得用於一般治安勤務,但依法協助救災或依國會決議之例外情形,不在此限。 ### 第四章 違憲與責任 **第 15 條** 法律與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。人民得聲請釋憲或依法律請求審查。 **第 16 條** 公務員故意違憲侵害人民權利者,應受懲戒;涉及犯罪者,移送司法機關。 **第 17 條** 因公權力違法侵害所受損害,得依國家賠償相關法律請求賠償。 **第 18 條** 本憲法治安相關條款自公布日施行;修正應經法定程序。 --- ## 警字第 1 號 警察法 {#police-act} - **生效**:2026.03.01 - **前言**:為健全警察制度、明確職權與責任,保障人民權益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總則 **第 1 條** 本法所稱警察,指依法律設置、以維護治安、防止危害、調查犯罪及服務人民為任務之人員。 **第 2 條** 警察應公正、公開、迅速執行職務,並尊重人性尊嚴。 **第 3 條** 警察不得加入政黨擔任職務,執行職務應超出黨派。 **第 4 條** 警察執行職務,應出示證件。情況急迫或依其性質無法出示者,應於事後儘速補行告知。 ### 第二章 組織 **第 5 條** 巴拉國設警察局,置局長一人,由內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首長任命。 **第 6 條** 警察局得設社區治安、交通安全、公共秩序、緊急應變、犯罪預防及法制督察等單位。 **第 7 條** 警察人員分為成年警察與少年警察。少年警察之資格、訓練、勤務限制,依《警察人員招募及服務條例》。 ### 第三章 任務與權限 **第 8 條** 警察之任務為:一、維護公共秩序。二、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。三、預防、制止及調查犯罪。四、交通安全之維護。五、災害救助之協助。六、其他依法令之事項。 **第 9 條** 警察使用強制力,以達法定目的之必要最小限度為限,並應優先採用勸導、制止等非強制手段。 **第 10 條** 警察不得無故侵入住宅。搜索、扣押應依《刑事訴訟法》或其他法律之令狀或法定例外為之。 **第 11 條** 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依法調查並報告檢察官;不得隱匿、湮滅證據或包庇。 ### 第四章 監督、責任與罰則 **第 12 條** 人民因警察違法執行職務受損害者,得依國家賠償相關法律請求賠償。 **第 13 條** 警察人員違法失職,應受懲戒;涉及犯罪者,移送司法機關。 **第 14 條** 警察對職務上行為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者,依刑法處罰,並應予免職。 **第 15 條** 警察刑求、脅迫取供或故意為虛偽文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,並應予免職。 **第 16 條** 警察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個人資料者,依《個人隱私保護法》及刑法處罰,並得予停職或免職。 **第 17 條** 警察局應每年公開治安報告、申訴處理情形及重要勤務統計。 **第 18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警字第 2 號 警察人員招募及服務條例 {#recruitment} - **生效**:2026.09.23 - **前言**:為使有志服務人民者得加入警察局,並保障少年警察之安全、教育與權益,制定本條例。 ### 第一章 申請資格 **第 1 條** 本條例所稱申請人,指向巴拉國警察局提出加入申請之公民。 **第 2 條** 申請加入警察局者,須年滿十歲,並具巴拉國公民身分。 **第 3 條** 申請人應身心健康、無本條例所定不得任職之事由,並具備基本識字及溝通能力。 **第 4 條** 未滿十八歲之申請人,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。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撤回同意;撤回後,該少年警察應停止獨立勤務,改接受輔導教育。 **第 5 條**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任用為警察:一、曾犯內亂、外患、殺人、強盜、性侵害或其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,經判決確定。二、經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三、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公務人員之事由。 ### 第二章 少年警察 **第 6 條** 年滿十歲、未滿十八歲,經錄取並完成基礎訓練者,為少年警察。 **第 7 條** 少年警察之勤務,以社區宣導、交通安全教育、文書協助、災情通報及在成年警察陪同下之巡防見習為限。 **第 8 條** 少年警察不得單獨實施逮捕、搜索、扣押、使用警械或深夜勤務。夜間勤務以二十時為限,且須有成年警察在場。 **第 9 條** 少年警察每週勤務連同訓練,不得影響其受國民教育之權利。就學期間每日勤務以四小時為限,每週合計不得逾十二小時。 **第 10 條** 警察局應為少年警察投保意外及責任保險,並指定輔導官一人,負責教育、心理支持與權益保護。 **第 11 條** 少年警察年滿十八歲,經考核合格,得轉任成年警察,其年資予以併計。 ### 第三章 訓練、紀律、退出與罰則 **第 12 條** 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,內容包括憲法與人權、本國法律、急救、交通安全、溝通倫理及比例原則。 **第 13 條** 警察應遵守保密、廉潔、服從合法命令及保護人民之義務。對於違法命令,應拒絕執行並報告督察。 **第 14 條** 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退出。少年警察退出時,警察局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供轉銜輔導。 **第 15 條** 以虛偽資料申請錄取者,撤銷錄取或任用;已領取之津貼得追繳;涉及偽造文書者,移送法辦。 **第 16 條** 少年警察違反勤務限制或安全規定者,得予告誡、限制勤務、停止訓練或終止任用;情節重大者,通知法定代理人。 **第 17 條** 輔導官或主管明知少年警察超時、單獨執行禁止勤務而不制止者,應受懲戒。 **第 18 條**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刑字第 1 號 刑法 {#criminal-code} - **生效**:2026.03.01 - **前言**:為處罰侵害法益之行為、預防犯罪並保障人權,制定本法。罪刑法定,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巴拉國不設死刑;最重主刑為無期徒刑。 ### 第一章 總則 **第 1 條**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法律不溯及既往,但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之法律。 **第 2 條** 未滿十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十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,並優先適用保護處分。 **第 3 條**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法院應審酌其心智發展、家庭與教育狀況。未滿十八歲人,不得處無期徒刑;本應處無期徒刑者,改處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**第 4 條** 故意行為罰之。過失行為之處罰,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。 **第 5 條** 正當防衛、緊急避難、依法令之行為及業務上之正當行為,不罰。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 **第 6 條** 主刑之種類如下:一、無期徒刑。二、有期徒刑。三、拘役。四、罰金。從刑為沒收及褫奪公權。巴拉國不設死刑。 **第 7 條** 有期徒刑為二月以上二十年以下,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拘役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。罰金以巴拉幣計算,法律另定最低額者從其規定。 **第 8 條** 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、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應執行之刑,但不得逾三十年。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,執行無期徒刑;並科罰金及從刑仍執行之。 **第 9 條** 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,執行逾二十五年,有悛悔實據,得許假釋。假釋中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,撤銷假釋,返監執行。 ### 第二章 累犯與再犯 **第 10 條**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,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為累犯,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。但過失犯不適用之。 **第 11 條** 累犯之加重,不得加至無期徒刑;本刑已為無期徒刑者,不得再加重。本刑為有期徒刑,加重後得逾二十年,但不得逾三十年。 **第 12 條** 受罰金、拘役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後二年以內再犯同罪章之故意犯罪者,為再犯。法院得於法定刑度內從重量處,並得併科保護管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。 **第 13 條** 同一罪名於五年內第三次以上故意再犯者,為多次再犯。除依累犯規定加重外,法院應審酌宣告從刑、禁止進入特定場所,或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付保護管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。 **第 14 條** 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,於假釋、緩刑或保護管束期間內再故意犯罪者,撤銷假釋、緩刑或保護管束,並依累犯或再犯規定從重處罰;前後罪之刑合併執行。 **第 15 條** 少年於成年前之犯罪紀錄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於其成年後五年內再犯時,仍得作為再犯、累犯之認定基礎;但法院應審酌其當時年齡與更生情形,得減輕加重之幅度。 ### 第三章 公共秩序與人身法益 **第 16 條** 殺人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情節輕微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以殘忍方法、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或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者,處無期徒刑。 **第 17 條**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死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**第 18 條** 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 **第 19 條** 竊盜他人之動產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結夥三人以上、攜帶兇器或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**第 20 條**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以資訊系統對多數人犯之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**第 21 條**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 **第 22 條** 聚集三人以上,實施強暴脅迫,足以危害公共秩序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首謀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**第 23 條**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**第 24 條** 強盜取財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**第 25 條** 恐嚇危害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以公布隱私資料為恐嚇手段者,依較重之規定處斷。 ### 第四章 妨害公務與偽證 **第 26 條** 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 **第 27 條**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因而違背職務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 **第 28 條**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,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,供前或供後具結,而為虛偽陳述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**第 29 條** 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**第 30 條** 逃脫依法逮捕、拘禁之人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損壞拘禁處所或施強暴脅迫而逃脫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### 第五章 妨害秘密與隱私 **第 31 條** 無故公開、散布、轉發或交付他人隱私資料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未遂犯罰之。 **第 32 條** 前條所稱隱私資料,指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姓名、影像、聲音、住所、聯絡方式、通訊內容、身分證件、健康、財務、家庭、就學、勤務及其他私人生活事實。已公開之片段,不得據以擴張公開其餘未公開部分。 **第 33 條** 未經當事人允許而公開其隱私資料,致危害其安全、名譽、就學、就業或家庭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之者,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**第 34 條** 無故以錄音、錄影、攝影或電磁方式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或通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 **第 35 條** 以公開隱私資料為常業,或五年內再犯本章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;情節最重大者,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### 第六章 緩刑、執行與附則 **第 36 條**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而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者,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。緩刑期間再犯罪,撤銷緩刑。 **第 37 條**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,執行逾二分之一,累犯逾三分之二,有悛悔實據者,得許假釋。無期徒刑之假釋依第九條。 **第 38 條** 本法總則於其他刑罰法律未規定時,亦適用之。 **第 39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刑訴字第 1 號 刑事訴訟法 {#criminal-procedure} - **生效**:2026.03.01 - **前言**:為發現真實、保障人權、使刑罰權正確適用,制定本法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為無罪。 ### 第一章 通則 **第 1 條** 犯罪,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,不得追訴、處罰。 **第 2 條**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,就該管案件,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。 **第 3 條**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。未滿十八歲之被告,於偵查及審判中,應有辯護人在場。 **第 4 條** 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告訴。 ### 第二章 強制處分 **第 5 條** 逮捕、拘提、羈押、搜索、扣押及身體檢查,應具備法定要件,並以令狀為原則。 **第 6 條** 現行犯,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。逮捕後應立即送交警察或檢察官。 **第 7 條**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開始調查,並報告檢察官。調查中得詢問關係人,製作筆錄。 **第 8 條** 詢問被告,應全程連續錄音;必要時並錄影。禁止疲勞詢問、詐欺、利誘及違法施加壓力。 **第 9 條** 搜索應出示搜索票。有急迫情形,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證據有湮滅之虞者,得逕行搜索,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檢察官或法院。 **第 10 條** 羈押被告,應由法官訊問後,以裁定為之。偵查中羈押,不得逾二月;有繼續必要者,得延長一次。 ### 第三章 證據、審判與違法效果 **第 11 條** 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 **第 12 條** 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,不得作為證據。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。 **第 13 條** 審判應公開行之。但有妨害國家安全、善良風俗或當事人隱私之虞者,得不公開。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,以不公開為原則。 **第 14 條** 司法警察違反令狀要件、疲勞詢問或隱匿有利證據者,應受懲戒;情節重大者,移送法辦。因而取得之證據,法院得排除之。 **第 15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警字第 3 號 警察職權行使法 {#police-powers} - **生效**:2026.04.01 - **前言**:為規範警察職權之行使,保障人民權益,促進官民合作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身分查證與資料 **第 1 條**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,為防止危害或犯罪,得對合理可疑之人查證身分。 **第 2 條** 查證身分,應告知事由。非必要不得令其同行至警察局。同行以二小時為限。 **第 3 條** 警察蒐集個人資料,應有特定目的,並遵守最小必要原則。與職務無關之資料,不得蒐集。 **第 4 條** 監視錄影之設置,應標示之。錄影資料保存,以一個月為原則,最長不得逾六個月,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 ### 第二章 即時強制 **第 5 條** 為防止急迫危害,警察得對人之管束、對物之扣留、對土地住宅之進入或使用,以即時強制為之。 **第 6 條** 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實施管束,應立即通知法定代理人,並優先護送至保護機構。 **第 7 條** 警械之使用,以制止暴力、保護他人或自己之生命身體為限。對未持有致命武器且顯然不具攻擊能力之人,不得使用致命武力。 ### 第三章 救濟與罰則 **第 8 條** 人民不服警察依本法所為之處分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 **第 9 條** 警察逾越必要範圍實施查證、管束或使用警械,致生損害者,應負懲戒及國家賠償責任;涉及犯罪者,依刑法處罰。 **第 10 條** 違法蒐集、保存或利用個人資料者,依《政府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《個人隱私保護法》處罰。 **第 11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交字第 1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{#traffic} - **生效**:2026.05.01 - **前言**: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,維護交通秩序,確保交通安全,制定本條例。 ### 第一章 通則 **第 1 條** 道路交通之管理與處罰,依本條例之規定;本條例未規定者,依其他法律。 **第 2 條** 行人、車輛駕駛人及乘客,均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義務。 **第 3 條** 未滿十歲之兒童於道路行走,其法定代理人或陪同之人應盡保護注意義務。 **第 4 條** 本條例之罰鍰以巴拉幣計算;拒不繳納者,得移送強制執行,並得限制其換發駕照。 ### 第二章 處罰 **第 5 條** 闖紅燈者,處罰鍰巴拉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,並記違規點數。 **第 6 條** 超速未逾規定速限二十公里者,處罰鍰巴拉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;逾二十公里以上者,處罰鍰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,並得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。 **第 7 條** 未禮讓行人通過斑馬線者,處罰鍰巴拉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。 **第 8 條** 酒後駕車,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以上未滿零點二五毫克者,處罰鍰巴拉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,吊扣駕照一年;達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或拒絕檢測者,處罰鍰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,吊銷駕照,並得施以道路安全講習。因而致人死傷者,移送司法機關依刑法處罰。 **第 9 條** 肇事逃逸者,處罰鍰巴拉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,吊銷駕照;涉有犯罪嫌疑者,移送司法機關。 **第 10 條** 無照駕駛者,處罰鍰巴拉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;車輛所有人明知而提供者,同罰。 **第 11 條** 少年警察從事交通安全宣導,不得單獨對駕駛人裁罰。裁罰應由成年警察為之。 ### 第三章 再犯與加重 **第 12 條** 一年內第二次違反同一交通違規行為者,罰鍰得加重至原法定最高額之一倍半;第三次以上者,得加重至二倍,並應吊扣駕照一至六個月。 **第 13 條** 五年內再次酒後駕車者,罰鍰不得低於法定最高額之二分之一,並吊銷駕照;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。第三次以上者,吊銷駕照,五年內不得重新考領,車輛得沒入。 **第 14 條** 肇事逃逸再犯者,罰鍰以法定最高額裁處,永久吊銷駕照,並移送司法機關從重追訴。 **第 15 條** 違規點數於一年內累計達十二點者,吊扣駕照二個月;達十八點者,吊扣六個月並強制講習。 **第 16 條**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少字第 1 號 少年及兒童保護法 {#children} - **生效**:2026.06.01 - **前言**: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健全成長,防止一切形式之虐待、剝削與不當勞動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保護原則 **第 1 條** 處理兒童及少年事件,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。 **第 2 條** 兒童及少年之意見,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適當聽取。 **第 3 條** 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施以身心虐待、性剝削或非法勞動。 ### 第二章 與警察服務之關係 **第 4 條** 兒童及少年依《警察人員招募及服務條例》加入警察局,不視為本法所禁止之非法勞動。但其勤務、工時、安全條件,不得低於該條例之保護標準。 **第 5 條** 警察發現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虐待或無人照顧之虞者,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,必要時先予保護安置。 **第 6 條** 訊問兒童及少年,應有法定代理人、輔佐人或社工人員在場。不得於深夜為之,急迫情形除外。 ### 第三章 罰則 **第 7 條** 對兒童及少年施以身心虐待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致重傷或死亡者,加重其刑。 **第 8 條** 對兒童及少年為性剝削或迫使從事非法勞動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 **第 9 條** 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保護需求而依法應通報卻不通報之公務人員,處罰鍰巴拉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,並得予懲戒。 **第 10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集字第 1 號 集會遊行法 {#assembly} - **生效**:2026.04.15 - **前言**: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,維持社會秩序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權利與限制 **第 1 條** 人民有和平集會、遊行之自由。限制僅得以法律為之。 **第 2 條** 室外集會、遊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於舉行前向警察局報備。報備不是許可制。 **第 3 條** 有明顯事實足認將發生暴動、傷害生命或重大破壞者,警察局得命變更路線、時間,或於必要最小範圍內命解散。 **第 4 條** 警察維持集會秩序,不得因政治立場而為差別待遇。 ### 第二章 罰則 **第 5 條** 經合法命令解散而繼續聚集,且實施強暴脅迫者,依刑法處罰。 **第 6 條** 主辦人故意提供虛偽報備資料,足生危害公共安全者,處罰鍰巴拉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。 **第 7 條** 警察因政治立場為差別待遇或逾越必要範圍強制驅離,致生損害者,應受懲戒及國家賠償;涉及犯罪者,移送法辦。 **第 8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資字第 1 號 政府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{#info} - **生效**:2026.02.01 - **前言**:為促進透明治理、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個人資料自主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資訊公開 **第 1 條** 政府資訊,以公開為原則,限制為例外。法律、預算、人事、契約及治安統計,應主動公開。 **第 2 條** 人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。機關應於十五日內決定;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,並書面說明理由。 **第 3 條** 涉及國家安全、犯罪偵查、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資訊,得不予公開。但得公開之部分,應予分割提供。 ### 第二章 個人資料 **第 4 條** 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應有特定目的,並經當事人同意、法律規定或其他合法事由。 **第 5 條** 當事人得請求查詢、閱覽、複製、更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。警察為犯罪調查所蒐集之資料,於調查結束後,除法律另有保存必要外,應予刪除或匿名化。 **第 6 條** 網站營運者應公布隱私權政策、安全措施及聯絡窗口。巴拉國警察局官方網站適用之。 **第 7 條** 未經當事人允許,公開、散布或提供其個人資料或隱私資料者,依《個人隱私保護法》及刑法處罰。 ### 第三章 罰則 **第 8 條** 機關無正當理由逾限不決定資訊公開申請者,對承辦人員處罰鍰巴拉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,並得予懲戒。 **第 9 條** 違法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,處罰鍰巴拉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;情節重大或屬公務機關者,得予懲戒並公布機關名稱。 **第 10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隱字第 1 號 個人隱私保護法 {#privacy} - **生效**:2026.10.02 - **前言**:為保障人民隱私權,禁止未經允許公開他人隱私資料,並課予刪除、下架與賠償義務,制定本法。本法與憲法、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規定併行。 ### 第一章 總則 **第 1 條** 為保障人民之隱私權及私人生活不受無理侵擾,禁止未經允許公開他人隱私資料,制定本法。 **第 2 條** 本法所稱隱私資料,指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資訊,包括姓名、住所、居所、電話、電子郵件、帳號、影像、聲音、通訊內容、身分證件字號、健康、醫療、財務、家庭、就學、勤務、位置及私人生活事實。 **第 3 條** 本法所稱公開,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行為,包括張貼、陳列、放送、印製、上傳網路、直播、群組轉發、公開資料庫登錄及其他相同效果之方法。 **第 4 條** 本法所稱允許,指當事人於公開前,以書面、可保存之電子紀錄或其他得以證明之方式所為之明示同意。沉默、概括授權或不得已之同意,不構成允許。 **第 5 條** 當事人未滿十八歲者,除本人同意外,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。未滿十歲者,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允許,且不得為不利於本人之允許。 ### 第二章 禁止未經允許公開 **第 6 條** 任何人不得未經當事人允許,公開、散布、轉發、出售、交換或提供他人隱私資料。 **第 7 條** 違反前條規定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因而獲有利益者,沒收之。 **第 8 條**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:一、以營利、報復、恐嚇、侮辱或妨害名譽為目的。二、公開涉及性、身體裸露、醫療、財務或精確位置之資料。三、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之。四、結夥或利用資訊系統大量公開。 **第 9 條** 公務員、警察、醫事、教育、電信或平臺從業人員,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隱私資料而洩漏或公開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並應予懲戒或終止職務。 **第 10 條** 明知為違法公開之隱私資料,仍予轉發、重製、儲存供人取用,或於受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仍不停止者,與行為人同罰。確實不知且於通知後立即停止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 **第 11 條** 不得以「已在特定範圍流傳」或「當事人未即時反對」為由,主張公開為合法。 ### 第三章 合法事由 **第 12 條** 依法律、法院裁判或檢察官令狀所為之公開,於必要範圍內,不罰。 **第 13 條** 為防止他人生命、身體之急迫危害,或為制止正在進行之重大犯罪,於必要最小範圍內公開相關資料者,不罰。危害結束後,應立即停止公開並盡力下架。 **第 14 條** 報導公共事務,於與公共利害直接相關、符合真實及比例原則,且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時,得於必要範圍內公開。私人生活之核心領域,不得以報導為由公開。 **第 15 條** 當事人自行公開之部分,他人僅得於同一範圍內引述,不得擴張公開其餘未公開之隱私資料,亦不得結合其他資料以再識別。 ### 第四章 權利、下架與賠償 **第 16 條** 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侵害、防止侵害、刪除、更正、下架、登報道歉及損害賠償。損害難以證明者,法院得酌定巴拉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懲罰性賠償;情節重大者,得提高至一百萬元。 **第 17 條** 網站、平臺、群組管理人或持有人,於收受被害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警察局之書面或電子請求後,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刪除、限制近用或為其他有效下架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,按日處罰鍰巴拉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,並得命停止部分服務。 **第 18 條** 被害人得向巴拉國警察局隱私侵害專線報案。警察應立即記錄、保全電子證據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開始調查。涉及未滿十八歲者,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,但通知顯然不利於被害人者,不在此限。 **第 19 條** 請求權時效,自被害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,自公開時起十年。對未成年人之侵害,時效自其成年之日起算。 ### 第五章 再犯 **第 20 條** 五年內再犯本法之罪者,依刑法累犯、再犯規定加重;並應優先宣告沒收、禁止接觸被害人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付保護管束。 **第 21 條** 平臺或網站管理人一年內第三次以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下架者,得命停止該服務全部或一部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,並公布其名稱。 **第 22 條** 以公開他人隱私為常業者,除刑事處罰外,民事懲罰性賠償以法定最高額為原則。 ### 第六章 附則 **第 23 條** 本法之刑事責任與刑法競合時,從一重處斷;民事與行政責任仍得併行。 **第 24 條** 外國人於巴拉國領域內、或利用設於巴拉國之資訊系統,對巴拉國人民公開隱私資料者,適用本法。 **第 25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行罰字第 1 號 行政罰法 {#admin-penalty} - **生效**:2026.03.15 - **前言**:為規範行政罰之裁處,確保裁罰合法、比例、平等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總則 **第 1 條**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 **第 2 條** 行政罰之種類:一、罰鍰。二、沒入。三、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(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、一定資格或權利之剝奪、公布姓名或名稱等)。 **第 3 條**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處罰。 **第 4 條** 一行為不二罰。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義務規定者,依刑事法律處罰;但裁處沒入或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者,仍得為之。 ### 第二章 裁處與執行 **第 5 條** 裁處罰鍰,應審酌違規情節、所得利益、受處罰者之資力及配合調查情形。 **第 6 條** 罰鍰逾期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 **第 7 條** 行政罰之裁處權,自違規行為終了時起,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;法律有較短或較長期間者,從其規定。 ### 第三章 再犯 **第 8 條** 一年內第二次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,罰鍰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之一倍半;第三次以上者,得加重至二倍,並得併為沒入或停權處分。 **第 9 條** 故意違規且五年內再犯同一義務規定者,應於法定額度內從重裁處,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之二倍;法律另有較重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 **第 10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緊字第 1 號 緊急狀態與災害應變法 {#emergency} - **生效**:2026.04.01 - **前言**:為因應天然災害、重大事故及公共安全緊急事態,規範警察與行政機關之應變權限與人民權利保障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總則 **第 1 條** 本法所稱緊急事態,指天然災害、重大火災、爆炸、大規模傳染病、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明顯危及多數人生命、身體或公共秩序之情形。 **第 2 條** 緊急應變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,其次為防止損害擴大、維持基本秩序與公開資訊。 **第 3 條** 宣布局部緊急管制,應由警察局局長或其授權之成年警察為之,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;超過十二小時應報請上級核定。 ### 第二章 警察權限 **第 4 條** 於緊急事態現場,警察得為下列必要措施:一、劃定警戒區並限制出入。二、強制疏散。三、暫時徵用交通工具或場地(事後應予補償)。四、命令危險物所有人移除或控制。 **第 5 條** 強制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,並於可能範圍內告知理由;事態結束後應儘速解除限制。 **第 6 條** 少年警察得協助疏散與宣導,不得單獨為強制徵用或裁罰。 ### 第三章 罰則與再犯 **第 7 條** 無正當理由拒不遵守合法疏散或警戒命令,致生危險或妨礙救災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**第 8 條** 散布虛假緊急訊息,足以生公共恐慌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因而致人死傷或重大損失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**第 9 條** 五年內再犯前二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**第 10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資安字第 1 號 網路安全與電腦犯罪防制法 {#cyber} - **生效**:2026.07.15 - **前言**:為防制利用資訊系統侵害他人權利、破壞公共秩序或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定義 **第 1 條** 本法所稱資訊系統,包括電腦、行動裝置、伺服器、網路設備、雲端服務及可連網之物聯網裝置。 **第 2 條** 未經授權存取、干擾、破壞資訊系統,或取得、竄改、刪除電磁紀錄,依本法及刑法處罰。 ### 第二章 犯罪行為 **第 3 條** 無故入侵他人資訊系統者,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 **第 4 條** 以詐術取得他人帳號、密碼或驗證資訊而為不法使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 **第 5 條** 製作、提供惡意程式供他人犯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 **第 6 條** 對關鍵基礎設施資訊系統為攻擊,足以生重大危害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### 第三章 再犯與附則 **第 7 條** 五年內再犯本法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;以之為常業者,得宣告強制工作或保安處分。 **第 8 條** 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,沒收之。 **第 9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證字第 1 號 證據保全與數位證據法 {#evidence} - **生效**:2026.05.20 - **前言**:為規範警察與司法機關保全、調取及使用證據之程序,保障真實發現與人權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通則 **第 1 條** 證據之調查與保全,應遵守法律保留、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。 **第 2 條** 數位證據包括電磁紀錄、通訊紀錄、定位資料、影像、音訊及系統日誌。 ### 第二章 保全程序 **第 3 條** 急迫情形下,警察得為暫時保全數位證據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或法院補發令狀;逾期未補發者,該次保全所得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。 **第 4 條** 搜索、扣押應出示令狀,記明範圍與標的;未成年人在場時,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,但通知顯然不利於保全者,不在此限。 **第 5 條** 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或證據,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。 ### 第三章 罰則 **第 6 條** 故意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**第 7 條** 公務員或警察違法取得證據情節重大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應予懲戒。 **第 8 條** 五年內再犯湮滅或偽造證據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**第 9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證保字第 1 號 證人與被害人保護法 {#witness} - **生效**:2026.06.10 - **前言**:為保護證人、被害人及其親屬之安全與隱私,鼓勵作證並防止報復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保護措施 **第 1 條** 因作證或報案而有安全疑慮者,得聲請身分保密、居所保密、人身保護或必要之生活協助。 **第 2 條** 對未滿十八歲之被害人或證人,詢問應有法定代理人、輔佐人或社工在場;必要時得為單向視訊或隔離詢問。 **第 3 條** 公開或洩漏受保護人之身分、住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資訊者,依《個人隱私保護法》及本法從重處罰。 ### 第二章 罰則 **第 4 條** 對證人或被害人施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報復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或死亡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**第 5 條** 公務員或警察無故洩漏受保護人資訊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應予懲戒或免職。 **第 6 條** 五年內再犯報復或洩密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**第 7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秩字第 1 號 公共秩序與安寧維護法 {#public-order} - **生效**:2026.03.20 - **前言**: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與居住安寧,規範輕微秩序違反行為之裁罰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秩序義務 **第 1 條** 於公共場所喧嘩、滋事,經勸導不聽,足以妨害他人安寧者,得予裁罰。 **第 2 條** 無故攜帶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學校、政府機關或大眾運輸者,得沒入並處罰。 **第 3 條** 於深夜於住宅區為持續性噪音,經勸導仍不改善者,得處罰鍰。 ### 第二章 裁罰 **第 4 條** 違反本法之行為,處罰鍰巴拉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;情節重大或拒不配合者,得沒入相關物品。 **第 5 條** 未滿十四歲不予處罰;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,並通知法定代理人。 **第 6 條** 一年內再犯同一秩序違規者,罰鍰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之一倍半;第三次以上得加重至二倍。 **第 7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--- ## 廉字第 1 號 肅貪與公務廉潔法 {#corruption} - **生效**:2026.02.10 - **前言**:為防制賄賂、瀆職及圖利,整肅貪污,維護公務廉潔,制定本法。 ### 第一章 禁止行為 **第 1 條** 公務員不得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為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。 **第 2 條** 行賄者亦罰;自首或自白並因而查獲主要共犯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 **第 3 條** 警察、司法人員犯本法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### 第二章 刑罰 **第 4 條** 受賄違背職務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情節重大者,處無期徒刑。 **第 5 條** 受賄不違背職務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 **第 6 條** 行賄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。 **第 7 條** 貪污所得應予追繳;無法追繳時,追徵其價額。 **第 8 條** 五年內再犯本法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;得褫奪公權。 **第 9 條**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處罰內容全文

# 巴拉國處罰內容全文 > 各法律觸犯時之處罰對照。含**無期徒刑**、**再犯加重(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撤銷資格)**等規定。 > > 罪刑法定;與法律條文一併適用。 > > 倉庫:[illusd/blapolice-file](https://github.com/illusd/blapolice-file) ## 目錄 1. [巴拉國憲法(治安相關條款)](#pen-constitution) 2. [警察法](#pen-police-act) 3. [警察人員招募及服務條例](#pen-recruitment) 4. [刑法](#pen-criminal-code) 5. [刑事訴訟法](#pen-criminal-procedure) 6. [警察職權行使法](#pen-police-powers) 7. [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](#pen-traffic) 8. [少年及兒童保護法](#pen-children) 9. [集會遊行法](#pen-assembly) 10. [政府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](#pen-info) 11. [個人隱私保護法](#pen-privacy) 12. [行政罰法](#pen-admin-penalty) 13. [緊急狀態與災害應變法](#pen-emergency) 14. [網路安全與電腦犯罪防制法](#pen-cyber) 15. [證據保全與數位證據法](#pen-evidence) 16. [證人與被害人保護法](#pen-witness) 17. [公共秩序與安寧維護法](#pen-public-order) 18. [肅貪與公務廉潔法](#pen-corruption) --- ## 巴拉國憲法(治安相關條款) {#pen-constitution} ### 1. 公務員故意違憲侵害人民權利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懲戒(申誡、記過、減俸、停職、免職);涉及犯罪者移送司法 | | 附加/其他 | 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請求金錢賠償 | | 少年/兒童 | 不適用刑事,但公務員仍受懲戒 | ### 2. 公權力違法侵害致生損害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國家賠償(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) | | 附加/其他 | 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得求償 | | 少年/兒童 | 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請求 | ### 3. 以不正方法取證作為有罪判決依據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0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該證據應予排除;相關人員懲戒或刑事責任依其他法律 | | 附加/其他 | 得聲請再審或非常救濟 | | 少年/兒童 | 特別保護,審判以不公開為原則 | --- ## 警察法 {#pen-police-act} ### 1. 警察違法執行職務致人民受損害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國家賠償 | | 附加/其他 | 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警察得求償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2. 警察違法失職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3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懲戒:申誡、記過、減俸、停職、免職 | | 附加/其他 | 涉及犯罪者移送司法 | | 少年/兒童 | 少年警察以告誡、限制勤務、終止任用為主 | ### 3. 警察收受賄賂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刑法: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並應予免職 | | 附加/其他 | 賄賂及所得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4. 警察刑求、脅迫取供或故意為虛偽文書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並應予免職 | | 附加/其他 | 取得之證據排除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5. 警察無故洩漏職務上秘密或個人資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隱私法及刑法;得予停職或免職 | | 附加/其他 | 民事損害賠償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警察人員招募及服務條例 {#pen-recruitment} ### 1. 以虛偽資料申請錄取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撤銷錄取或任用;已領津貼得追繳 | | 附加/其他 | 偽造文書者移送法辦 | | 少年/兒童 | 通知法定代理人;終止任用 | ### 2. 少年警察違反勤務限制或安全規定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告誡、限制勤務、停止訓練或終止任用 | | 附加/其他 | 情節重大通知法定代理人 | | 少年/兒童 | 優先輔導教育,非以刑罰為目的 | ### 3. 輔導官或主管放任少年超時或禁止勤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懲戒 | | 附加/其他 | 造成損害者國家賠償與求償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4. 不符合任用資格而任職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撤銷任用;不得再任警察 | | 附加/其他 | 涉及詐欺或偽造者移送法辦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刑法 {#pen-criminal-code} ### 1. 殺人(一般)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輕微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得褫奪公權;凶器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歲不罰;十至十四歲保護處分優先;十四至十八歲得減輕;未滿十八歲不得處無期徒刑,改處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| ### 2. 殺人(殘忍方法/對未滿十八歲/對直系尊親屬)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無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褫奪公權;假釋須執行逾二十五年且有悛悔實據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改處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| ### 3. 傷害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致重傷一年以上七年以下;致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| | 附加/其他 | 民事賠償 | | 少年/兒童 | 年齡分級 | ### 4. 強制/妨害自由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5. 竊盜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結夥/兇器/夜間侵入: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| | 附加/其他 | 贓物返還;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6. 詐欺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0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資訊系統對多數人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| | 附加/其他 | 所得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7. 無故侵入住宅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1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8. 聚眾施強暴脅迫危害秩序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首謀加重至二分之一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9. 放火燒燬供人使用住宅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3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因而致死: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不得處無期徒刑 | ### 10. 強盜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死: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:七年以上 | | 附加/其他 | 贓物與兇器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不得處無期徒刑 | ### 11. 恐嚇危害安全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以隱私恐嚇依較重規定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12. 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13. 公務員受賄(不違背職務)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賄賂沒收;免職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14. 公務員受賄因而違背職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賄賂沒收;免職;褫奪公權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15. 偽證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16. 偽造變造公文書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17. 逃脫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30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;強暴脅迫或毀損拘禁處所:五年以下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18. 無故公開他人隱私資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31–33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危害安全名譽等加重至二分之一;對未滿十八歲再加重 | | 附加/其他 | 未遂罰之;與隱私法從一重 | | 少年/兒童 | 保護處分優先 | ### 19. 無故窺視竊聽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3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設備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20. 以公開隱私為常業或五年內再犯隱私罪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3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加重至二分之一;最重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優先保護管束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21. 累犯(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)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0–11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;不得加至無期徒刑;加重後有期徒刑不得逾三十年 | | 附加/其他 | 過失犯不適用 | | 少年/兒童 | 成年前紀錄於成年後五年內仍得採計,但得減輕加重幅度 | ### 22. 再犯(罰金/拘役/六月以下徒刑執行後二年內再犯同罪章故意犯罪)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法定刑度內從重;得併保護管束一至三年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23. 多次再犯(五年內同一罪名第三次以上故意再犯)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3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累犯加重,並得禁止進入特定場所;刑後保護管束二至五年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24. 假釋/緩刑/保護管束期間再故意犯罪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撤銷假釋、緩刑或保護管束;依累犯或再犯從重;前後罪合併執行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25. 無期徒刑之執行與假釋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、9、3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最重主刑;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悛悔實據得假釋;假釋中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撤銷假釋返監 | | 附加/其他 | 巴拉國不設死刑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不得宣告無期徒刑 | --- ## 刑事訴訟法 {#pen-criminal-procedure} ### 1. 違法搜索、羈押或詢問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公務員懲戒;情節重大移送法辦 | | 附加/其他 | 證據得排除;被害人國家賠償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應有辯護人在場,違反者程序瑕疵加重審酌 | ### 2. 不正方法取供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自白不得作為證據;相關人員懲戒或刑事 | | 附加/其他 | 不得為有罪唯一證據 | | 少年/兒童 | 特別保護 | ### 3. 隱匿有利被告之證據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懲戒;情節重大移送法辦 | | 附加/其他 | 得為再審事由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警察職權行使法 {#pen-police-powers} ### 1. 逾越必要範圍查證、管束或使用警械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懲戒及國家賠償;涉及犯罪依刑法 | | 附加/其他 | 致命武力濫用得論傷害或更重罪名 | | 少年/兒童 | 對未滿十八歲違法管束:立即通知法定代理人並優先安置,違反者加重懲戒 | ### 2. 違法蒐集保存個人資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0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資字第 1 號及隱字第 1 號 | | 附加/其他 | 資料刪除或匿名化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3. 同行逾二小時或未告知事由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行政違失懲戒;致生損害國家賠償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{#pen-traffic} ### 1. 闖紅燈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1,800–5,400,記違規點數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得命法定代理人到場;罰鍰得減輕 | ### 2. 超速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未逾20km/h:BD 1,200–3,600;逾20km/h:BD 3,000–9,000,得吊扣駕照1–3月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3. 未禮讓行人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1,200–3,600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4. 酒後駕車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0.15–未滿0.25mg/L:罰鍰 BD 15,000–90,000,吊扣駕照一年;0.25以上或拒測:罰鍰 BD 30,000–120,000,吊銷駕照,講習;致死傷移送刑法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通知法定代理人 | ### 5. 肇事逃逸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30,000–120,000,吊銷駕照;犯罪嫌疑移送司法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6. 無照駕駛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0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6,000–24,000;提供車輛之所有人同罰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罰鍰得對法定代理人裁處 | ### 7. 少年警察單獨裁罰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1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裁罰無效;改由成年警察為之;相關人員懲戒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8. 一年內同一交通違規再犯/三次以上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第二次:罰鍰得至最高額一倍半;第三次以上:得至二倍,並吊扣駕照1–6月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9. 五年內再次酒駕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3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不得低於最高額之半,吊銷駕照,三年內不得重考;第三次以上:吊銷五年不得重考,車輛得沒入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10. 肇事逃逸再犯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以最高額裁處,永久吊銷駕照,移送司法從重追訴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11. 違規點數累計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內12點:吊扣2月;18點:吊扣6月並強制講習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少年及兒童保護法 {#pen-children} ### 1. 對兒童少年身心虐待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致重傷或死亡加重 | | 附加/其他 | 保護安置;親權限制 | | 少年/兒童 | 行為人為少年時依年齡分級與保護處分 | ### 2. 性剝削或迫使非法勞動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所得沒收;被害人輔導 | | 少年/兒童 | 同上 | ### 3. 應通報而不通報之公務人員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6,000–30,000,並得懲戒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集會遊行法 {#pen-assembly} ### 1. 經命解散仍聚集並施強暴脅迫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刑法(強制、妨害秩序等)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年齡分級 | ### 2. 主辦人故意虛偽報備足生危害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10,000–50,000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3. 警察政治差別待遇或過當驅離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懲戒及國家賠償;犯罪移送法辦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政府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{#pen-info} ### 1. 機關逾限不決定資訊公開申請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承辦人員罰鍰 BD 3,000–15,000,並得懲戒 | | 附加/其他 | 申請人得行政救濟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2. 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20,000–200,000;公務機關得懲戒並公布名稱 | | 附加/其他 | 刪除、匿名化;民事賠償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3. 未經允許公開個人或隱私資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隱字第 1 號及刑法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個人隱私保護法 {#pen-privacy} ### 1. 未經允許公開散布轉發出售隱私資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–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利益沒收 | | 附加/其他 | 民事損害賠償;下架 | | 少年/兒童 | 對未滿十八歲加重;行為人未成年依刑法總則 | ### 2. 營利報復恐嚇或公開性/醫療/財務/位置資料;對未成年;結夥大量公開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同上 | | 少年/兒童 | 再加重審酌 | ### 3. 公務員警察等因職務洩漏隱私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;懲戒或終止職務 | | 附加/其他 | 國家賠償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4. 明知違法仍轉發或通知後二十四小時不下架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0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與原行為人同罰;善意立即停止得減輕或免除 | | 附加/其他 | 按日罰鍰(平臺)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5. 平臺逾期不下架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按日罰鍰 BD 10,000–50,000,並得命停止部分服務 | | 附加/其他 | 民事責任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6. 民事懲罰性賠償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損害難證明時 BD 3,000–300,000;重大至 BD 1,000,000 | | 附加/其他 | 排除侵害、道歉、下架 | | 少年/兒童 | 時效自成年起算 | ### 7. 五年內再犯隱私法之罪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0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刑法累犯/再犯加重;優先沒收、禁止接觸被害人、刑後保護管束 | | 附加/其他 | 與刑法第 35 條常業/再犯併審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8. 平臺一年內第三次以上逾期不下架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1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停止該服務全部或一部三個月至二年,並公布名稱 | | 附加/其他 | 按日罰鍰仍適用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9. 以公開隱私為常業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刑事從重;民事懲罰性賠償以法定最高額為原則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行政罰法 {#pen-admin-penalty} ### 1.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(總則適用)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–2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、沒入、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 | | 附加/其他 | 一行為不二罰;與刑事競合時從刑事,但沒入等仍得為之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四歲不罰;十四至十八歲得減輕 | ### 2. 罰鍰不繳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移送強制執行 | | 附加/其他 | 法律有規定者得限制資格或換發證照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3. 裁處權消滅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自違規終了起三年未裁處則消滅(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)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4. 一年內同一行政法義務再犯/三次以上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第二次:罰鍰得至最高額一倍半;第三次以上:得至二倍,並得沒入或停權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5. 故意違規且五年內再犯同一義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從重裁處,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之二倍;法律較重者從其規定 | | 附加/其他 | —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--- ## 緊急狀態與災害應變法 {#pen-emergency} ### 1. 拒不遵守合法疏散或警戒命令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情節重大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得併命配合救災或公益時數 | | 少年/兒童 | 以教育勸導為主,必要時通知法定代理人 | ### 2. 散布虛假緊急訊息生公共恐慌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;致人死傷或重大損失加重至二分之一 | | 附加/其他 | 得命下架並公示更正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得減輕 | ### 3. 五年內再犯疏散抗拒或假訊息罪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9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| --- ## 網路安全與電腦犯罪防制法 {#pen-cyber} ### 1. 無故入侵他人資訊系統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3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犯罪所得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,並得付保護管束 | ### 2. 詐術取得帳密不法使用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沒收相關設備與所得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3. 製作提供惡意程式供犯罪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沒收 | | 少年/兒童 | 視情節減輕 | ### 4. 攻擊關鍵基礎設施致重大危害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沒收;得褫奪公權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八歲不得處無期徒刑,依少年事件處理 | ### 5. 五年內再犯或常業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;常業得保安處分 | --- ## 證據保全與數位證據法 {#pen-evidence} ### 1. 故意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得併科罰金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2. 公務員或警察違法取證情節重大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7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應懲戒 | | 附加/其他 | 證據排除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3. 五年內再犯湮滅或偽造證據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| --- ## 證人與被害人保護法 {#pen-witness} ### 1. 對證人或被害人強暴脅迫恐嚇報復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或死亡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得宣告禁止接近令 | | 少年/兒童 | 依少年程序 | ### 2. 公務員或警察洩漏受保護人資訊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懲戒或免職 | | 附加/其他 | 依隱私法併罰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3. 五年內再犯報復或洩密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| --- ## 公共秩序與安寧維護法 {#pen-public-order} ### 1. 公共場所喧嘩滋事經勸導不聽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1、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 BD 1,000–30,000 | | 附加/其他 | 得沒入相關物品 | | 少年/兒童 | 未滿十四不罰;十四至十八得減輕並通知法定代理人 | ### 2. 無故攜帶刀械進入學校機關大眾運輸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2、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並得沒入 | | 附加/其他 | 涉刑法者移送司法 | | 少年/兒童 | 以保護管束與輔導為優先 | ### 3. 一年內再犯同一秩序違規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罰鍰加重至最高額一倍半;第三次以上二倍 | | 少年/兒童 | 仍得減輕 | --- ## 肅貪與公務廉潔法 {#pen-corruption} ### 1. 受賄違背職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4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;情節重大者無期徒刑 | | 附加/其他 | 追繳所得;褫奪公權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2. 受賄不違背職務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5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追繳所得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3. 行賄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6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 | | 附加/其他 | 自首自白查獲主犯得減免 | | 少年/兒童 | 得減輕 | ### 4. 警察司法人員犯貪污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3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依各該罪加重至二分之一 | | 附加/其他 | 應免職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 ### 5. 五年內再犯貪污 | 項目 | 內容 | |------|------| | 條文 | 第 8 條 | | 主刑/主要處罰 |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;得褫奪公權 | | 少年/兒童 | — |